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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三、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材料
来源其他要求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
■原件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住所使用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9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复印件1份西双版纳州工商局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原件
■复印件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复印件1份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收件
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与榕林路交汇口(国际会展中心A栋)
办事窗口: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州工商局窗口)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4路公交车到国际会展中心站下车步行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领取或由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与榕林路交汇口(国际会展中心A栋)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州工商局窗口)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4路公交车到国际会展中心站下车步行即到。
(2)电话咨询: 0691-2124488
(3)网络咨询。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b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到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691-2124488。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691-2122889
网上投诉: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b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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