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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双版纳非企业法人登记

      一、受理范围

      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开业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数量

      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原件

      □复印件1份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

      8住所使用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

      10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复印件1份由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1:景洪市勐泐大道与榕林路交汇口(国际会展中心A栋)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州工商局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2:西双版纳州工商局旅游度假区分局(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村委会曼贡村。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地址3:西双版纳州工商局工业园区分局(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楼)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领取或由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1:景洪市勐泐大道与榕林路交汇口(国际会展中心A栋)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州工商局窗口)

      咨询电话:0691—2124488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4路公交车到国际会展中心站下车步行即到。

      窗口咨询地址2:西双版纳州工商局旅游度假区分局(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村委会曼贡村。

      咨询电话号码:0691—2128122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4路公交车到曼弄枫心连心超市路口下车步行左拐至丽水景苑西侧门对面三楼。

      窗口咨询地址3:西双版纳州工商局工业园区分局(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楼)

      咨询电话号码:0691—2757033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万达专线至万达西双版纳国际度假区销售中心站,朝东向锦绣路走15米即到

      网络咨询: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691-2124488。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投诉:0691-212288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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