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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我省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云南实际,把握发展规律,注重政府引导,强化市场引领,充分尊重劳动力和人才为实现个人价值自由迁徙的权利,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为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活力源泉。
二、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推动云南经济健康发展
(一)实施稳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强化以就业为底线的区间调控,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突出项目引领,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八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以更大力度推进“数字云南”建设,积极布局新基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上云用数赋智”、建设产业互联网等,为劳动力和人才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做好工业经济发展工作。积极发挥国有企业稳岗就业地位作用和示范效应,畅通员工正常流动通道,为劳动力和人才流动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落实好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就业影响的应对措施。
(二)推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深化州市互助合作机制、区域互助合作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更加有效的地区协调发展新机制。积极发挥昆明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滇中城市群联动发展,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和地方经济融合发展,拓展州市间流动空间。增强城镇聚集产业、承载人口、辐射带动发展能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构建小城镇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拓展城市间流动空间。
(三)推进创新创业创造增强流动动力。支持培育产教融合企业,鼓励企业多方位、多层级、多渠道参与办学和引企入教,加快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开展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争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云南布局,大力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平台网络,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投资兴业信心。鼓励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方式,加大“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实施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可获得性。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创建一批高质量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鼓励各类劳动者在我省通过自主创业实现个人发展。
三、推动有序流动渠道畅通,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四)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引导跨区域流动。全面放开全省城镇、城区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全省统一的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细化落户政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重点群体落户城镇。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扎实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持续优化在滇劳动力和人才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工作,为全省16个州市联网直接结算提供高质量的保障服务。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五)健全完善用人制度促进单位流动。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细化配套政策,支持引导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打破身份、行业、部门和所有制限制,公开招用各类人才。合理放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条件,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到我省边境县(市)、迪庆州和怒江州各县(市)、集中连片贫困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建功立业。对退役军人、村(社区)干部等可进行专项或单列计划招录招聘。落实好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执行相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劳动力流动就业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六)优化档案服务措施畅通职业转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转递档案。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落实好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档案服务举措,加快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落实档案信息全国联通工作,逐步实现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工作。
四、充分发挥评价激励机制作用,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
(七)提升基层人员发展空间。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政策。将服务基层经历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条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职称评聘条件。加大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引导人才向乡村流动,为积极参与云南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有志之士提供服务平台和阵地。优化基层和扶贫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拓宽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兴产业,对相关系列职称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
(八)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时,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侧重推荐在本地区、本行业或本系统中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一线技术工人和在本行业、本领域技术研发能力强,创新、创造能力强,有一定创新成果,在助推企业生产力实现创新发展方面作用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好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的政策。
(九)畅通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在工程技术领域全面实现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民营企业职称认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技能专家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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