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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
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四、申请条件
1、非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2、营业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提交材料目录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或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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