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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亲一方的部队所在地的公共户登记户口。
2、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落户。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提供相应法律效应的中文翻译)、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在父(母)亲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国外出生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并持有国外签发的护照进入国内的,不再登记国内户口。
4、夫妻双方或一方原为本地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可由居住在本地的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申请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申报户口的,准予落户,可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5、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可凭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登记户口。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夫妻双方均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回中国内地所生的子女,可凭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其子女拟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户口。
6、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7、公民收养弃婴或非亲生婴儿,凭养父母的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意见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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