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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当公积金金额到达一定程度,只要缴纳人具备对应的条件,便可以通过红河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还贷等事宜。
贷款条件
1、具有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5、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6、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
8、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1、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2、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
3、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4、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5、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流程
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2、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3、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和贷前调查,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
4、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公积金中心(或委托受托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5、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办理综合保险(即抵押财产和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单正本由州公积金中心保管。
6、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及利率
贷款额度:
1、不得超过实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房款的70%;
2、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1-5(含)年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
红河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偿还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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