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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集体户口落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理委会: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口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化昆明市城镇户口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市步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141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口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口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一)经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引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或省,市人事部下设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和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集体户(以下简称人才集体户)申报落户,也可以自己择落户地;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大学生本科以上毕业的外地学生,愿意到本市面上就业的,在落实了工作单位后,凭市以上人事,教育部门证明,可以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或者人才集体户申报落花流水户。

      (三)经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引进的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和志门技能的人员,可在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或者人才集体户申报落户。

      (四)持发明专利的专利人来昆进行专利转化的,可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或者人才集体户申报落户。

      二 放宽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落户条件

      (一)本市中青年科技带头人入其后备人选,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级科学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配偶可不受结婚年限的限制,申报落户,未成年的子女可随迁。

      (二)市以上的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本市常住人口,其配偶可不受结婚年限的限制,申报落户,未成年的子女可随迁。

      (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外地人员,原意到我市落户的,给予本人常户口的奖励,可在近亲属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或者指定集体户落户。

      三 解决四城区生源毕业生的落户问题

      入学前系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凡愿意到本市小城镇就业的,户口可落回原户口所在地。

      四 放宽投资,纳税,购房等人员的落户条件

      (一)鼓励个人或者个体私营企业到昆投资,投资额(不包括贷款及商业性房地产)达到50万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者)可申请本人,直系亲属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人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落户;达到100万元的,可申请二人;依此类推。

      (二)投资办学校达到一定规模(200名学生)或者办医院达到50个以上床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可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申报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迁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5万元,个体私营企业年度纳税20万元,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本人,直系亲属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1人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落户;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10万元,个体私营企业年度纳税40万元,可申请2人;依此类推。

      (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在昆投资兴办实业,投资额或者所在纳税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为其境内亲属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申报相应名额的常住户口。

      (五)购买价值为30万元商品住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申请本人或者直系亲属中的1人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落户;购买价值60万元商品住宅的,可申请2人;依此类推。

      (六)在本市拥有居住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居住满五年,有合法职业或者稳定的经济来源的,可居住在房屋产权所在地申请报落户。

      五 放宽夫妻投靠及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的落户条件

      (一)与本市常住人口结婚满五年的人员,原户籍地无固定职业或者无稳定生活来源的,可按照自愿原则投靠配偶落户。

      (二)本市常住人口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确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子女(包括18周岁以上但仍在高中就读的在校学生),可申请随父母落户。

      六 解决弃婴,孤儿和超生计划生育等人叫的落户问题

      (一)公民收养的弃婴,孤儿,可凭捡失地县(市)区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申报落户。

      (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提出申请,在社会福利机构住地申报落户。

      (三) 因超计划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未在年人员,按本人意见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办理。

      七 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落户问题

      (一)本市农村妇女结婚后,户口因不符合迁移政策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注销常住户口的,应准许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应准许随母落户。

      (二)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的迁移政策规定的,应准许迁移落户;不符合现行的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给予恢复常住户口。

      (三)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原居住地就给予恢复户口。

      上述人员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迁移。

      八 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落户条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的驻昆办事机构可为5名工作人员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集体户口。

      (二)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驻昆办事机构可为10名工作人员在机构所在地申报集体户口。

      持有以上户口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四区范围内变更迁移。

      九 取消蓝印户口制度

      全市取消蓝印户口制度。已办蓝印户口人员,应在本人或者近亲属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转为常住户口。

      十 实行《户口准入证》制度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来昆工作后,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面上的,可办理《户口准入证》,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十一 放宽小城镇落户政策

      东川、安宁、呈贡、石林、嵩明、宜良、禄劝、寻甸、富民、晋宁10县(市)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关于认真执行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风的通知》(云政发[2001]141号)精神,放宽落户政策。

      同时具备本意见有关条款规定的,可选择最优惠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办理。

      本意见所称以上,包括本级在内。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制度,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的社会发展。

      本意见自卫2002年月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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